一、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28号)
二、申办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申请报告(写明法人、团址、经济类型、经营项目、从事艺术类型演员和器材配备情况、投资金额、联系方式等内容);
3、文艺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4、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5、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6、演员花名册、演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等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它有效证明);
7、资金证明、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注:本许可时限,不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关系需履行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的时间;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业主需自核后签注“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印章;申请送交时,原件要一并提交供核对)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件初审—审理—决定—窗口送达、公布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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