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528号)
二、申办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写明法人代表、场所地址、注册资金、联系方式、团体性质、从事的艺术类型等内容);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资金信用证明(或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位置图;
7、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2、职称证书;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5、其它有效证明)。
(注:本许可时限,不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关系需履行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的时间;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业主需自核后签注“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印章;申请送交时,原件要一并提交供核对)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件初审—审理—决定—窗口送达、公布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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