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95号)
二、申办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写明法人、场所、地址、变更内容、变更原因、联系方式];
3、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人);
4、场所位置图、场地平面图(分开用电脑绘制);
5、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变更地址);
6、《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注:提交材料都应加盖公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字确认。企业法人持身份证到办证窗口签字。若变更法人,申请报告由原法人申请。本许可时限,不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关系需履行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的时间)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件初审—审理—决定—窗口送达、公布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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