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长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长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规范漳州市长泰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漳州市长泰区安全生产现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漳州市长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发生的火灾、爆炸、触电、中毒和窒息、坍塌、机械伤害、淹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拥挤、踩踏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10户)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超出乡镇(场、区、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4)需要漳州市长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适用范围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着力做好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等工作,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把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预案、机制和工作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为保障应急工作迅速、高效地开展,应急程序启动后,区应急局及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应立即履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所有的应急活动必须在漳州市长泰区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4)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上与《漳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漳州市长泰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相衔接,下与《企事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府职能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场、区、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1.6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I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形成跨区域的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机制
2.1 组织体系
漳州市长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漳州市长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及有关应急小组组成。
2.2区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2.2.1 区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7个应急工作小组,并配置专家组。应急工作小组分别是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治安管理组、疏散安置组、处置保障组、综合协调组、技术保障组。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相关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组长: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各副区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发改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局、卫健局、应急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泰公安分局、长泰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岩溪镇、长泰经济开发区、武安镇、陈巷镇、枋洋镇、坂里乡、古农农场(银塘办事处)、马洋溪生态旅游区、林墩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596-8322023。
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职责见附件1。
2.2.2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区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①负责启动《漳州市长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出应急救援决策。
②负责对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紧急协调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应急、气象等单位,指挥调度全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④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⑤出现危及周边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⑥统一指挥漳州市长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在救援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
⑦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报告,适时将事故原因、责任人及处理意见公之于众。
⑧必要时,协调驻泰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⑨配合上级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2)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①修订《漳州市长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②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③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
④与事发单位和区应急领导小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将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⑤及时完成区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事务。
⑥及时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
⑦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⑧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⑨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3)乡镇(场、区、办事处)主要职责
乡镇(场、区、办事处)各自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参与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工作。
2.2.3 人员替补规定
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离岗时,由组长指定的副组长履行其职责;其他人员离岗时,由被委托授权人履行其职责。
2.3 应急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包括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治安管理组、疏散安置组、处置保障组、新闻舆情组、技术保障组和专家组。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及职责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长泰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场、区、办事处)、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其主要职责为:
①进行事故抢险,控制事故蔓延。
②搜救失踪人员和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
③划定危险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隐患。
⑤组织被困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转移,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2)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会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医院及其他相关医院组建专业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①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
②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③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
④控制传染病病源。
⑤协助抢险救援组抢救伤员。
⑥随时了解伤员情况及转送工作。
⑦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
(3)治安管理组:由长泰公安分局牵头,会同事发地乡镇(场、区、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其职责为:
①负责具体实施应急抢修过程中的现场警戒,维持好现场的治安秩序,禁止非专业人员进入现场,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②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4)疏散安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工信局、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场、区、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人员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临时生活安排。其职责为:
①做好区应急领导小组及各工作小组人员、受灾人员所必需的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②保障避难安置场所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基本生活需求。
③当需要疏散人员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并在指定集合点清点疏散人数。
④管理并配置相应的警戒疏散应急装备,确保其处于应急备用状态。
(5)处置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自然环境信息、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保障等,确保运输和通信通畅。其职责为:
①负责组织、调集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器材,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②监测事发地现场气象、水文等要素数据并提供气象、水文等预报预警服务。
③协调事故地区供水、供电、通讯等方面的相关单位人员,确保运输和通信通畅。
④负责事发地段的道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等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其进入指定地点。
(6)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府新闻办、区应急局、融媒体中心、网信中心,制定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情处置、舆论引导工作方案并实施。其职责为:
①区应急局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核实、整理、上报,会同涉事属地和相关主管部门草拟新闻通稿,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审核,重大事件应按相关要求提级审核。
②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工作;负责统筹舆情信息工作;负责宣传口径管理,统一对外发布口径;协调新闻媒体采访及接洽工作。
③区网信中心负责网络舆情监测,配合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和指导处置。
④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统筹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成立临时新闻中心,客观审慎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⑤区融媒体中心要制定新闻宣传报道方案,做好舆论引导,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技术保障组:区市场监管局、长泰生态环境局协调区直有关监管部门、各级其他有关部门、事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提供专业检测。其职责为:
①联系专业技术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所涉及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认定。
②快速查明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
③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和危害,监控潜在污染危害并组织相关处置工作。
(8)专家组: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有关工作。其职责为:
①研究分析各类事故发生机理,建立各类型事故数据库,了解并掌握各类事故的相关参数。
②为事故抢险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③针对事故现场提出减少事故损失、控制事故蔓延的方案、建议。
区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3风险管控
3.1事故灾难监控
3.1.1 重大危险源监控
区应急局各有关股室和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区应急局负责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对危险源的管控情况,发现可能引发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完善危险源辨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对危险源进行识别与评估。企事业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在技术管理措施上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的要求,设置温度和液位指示仪表,将温度与冷却喷淋设施联锁,实现储罐超温后自动开启喷淋冷却水降温;将液位仪与危险化学品卸料泵联锁,实现满液位后自动停泵等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3.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要按相关要求做好排查治理和消除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监测预警
4.1 预警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且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2)黄色等级(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且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3)橙色等级(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且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4)红色等级(Ⅰ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且事故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其影响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4.2 预警发布
对于可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各职能部门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预警信息,各有关单位配合实施;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1)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部门提出发布建议。
(2)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区政府认定,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4.3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区应急领导小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已经消除时,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
5 信息报告
5.1 事故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企业应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速报规定要求,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级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机构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5.2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区应急局和相关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应上报企业总部。区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5.3 其他事故信息报告
对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6 组织自救互救
6.1先前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包括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控工作,尽快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在确保应急处置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组织救援。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故所在乡镇(场、区、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6.2 应急响应
发生在长泰区范围内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响应,直接进入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向区应急领导小组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相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6.2.1 分级响应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授权,区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各方面救援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Ⅲ级、Ⅱ级、I级响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分别由漳州市、福建省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区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漳州市、福建省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2.2 基本响应
经现场确认为一般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应急领导小组在指定地点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3 响应升级
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其他专业应急指挥部参与应急处置的,区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报市委、市政府,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漳州市或福建省有关部门或省外资源支持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6.4 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应急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漳州市、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应急部门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由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两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通知本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并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
7 应急处置措施
7.1 处置措施
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抢险救援组开展抢修救灾、人员搜救、事故处置等工作,医疗卫生组为救援人员及伤员提供医疗保障,治安管理组立即协调实施事故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综合协调组开展上传下达、统计事故信息、保障通讯等工作,处置保障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及资源保障,疏散安置组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疏散事故现场群众至安全地区安置,技术保障组及时组织协调专业人员对现场环境或涉案特种设备进行检测鉴定,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7.1.1 方案制定
组织研判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现场指挥机构各工作组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
7.1.2 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7.1.3 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程抢险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基础设施等,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实施自救和互救,超出自身条件时应请求增援,不能延误灾情。
7.1.4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干预及医疗保障工作。
7.1.5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7.1.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装备。
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7.1.7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温、湿度、风向、风速、气压等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区安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7.2 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7.3 信息发布
发生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事故,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区委宣传部指导和协助相关工作,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及时发布事故基本信息、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4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遇险人员获救、伤亡情况核实、环境监测达标、且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宣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区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视台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8 现场管控
8.1 善后处置
区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处置方案,妥善化解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区政府负担部分的资金筹措及拨付。
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规划、调拨和补充工作。
区司法局牵头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事故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
事发地乡镇(场、区、办事处)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善后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8.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3 保险
区人社局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8.4 调查评估
(1)区政府应及时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区应急局配合相关工作对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查处等问题进行调查,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总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区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帮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以及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8.5 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区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与重建上,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尽快组织力量对重点受影响地区进行救援,使事发单位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9 队伍物资保障
9.1 信息保障
区应急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有关单位和乡镇(场、区、办事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9.2 通信电力保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讯经营单位保障事故应急通信畅通。
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调度。
9.3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并完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参与应急救援的民兵预备役部队、专业队伍、专家组以及先期应急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信息汇总图表、应急组织方案和应急队伍保障方案;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水平。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区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9.4 交通运输保障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信息;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由长泰公安分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局、相关公路部门负责实施。
9.5 医疗救护保障
加强医疗急救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卫生队伍、设备、救治药物、医疗器械和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由区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
9.6 治安保障
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调度、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内容,明确各种警力人员及设备的分布情况,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由长泰公安分局负责实施。
9.7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储备方案,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分别由区应急局、财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实施。
做好应急抢险救援的物资储备,建立区应急救援设备(装备)的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由区应急局监督各企事业单位建立物资储备库并进行定期维护。
9.8 资金保障
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保障机制,制定应急经费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所需经费,从政府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中列支。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由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实施。
9.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相关应用平台,实现区应急保障资源信息的共享。建立专业人才、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的特长、联系方式以及各类专业队伍的分布、联系方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9.10 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局会同各乡镇(场、区、办事处)政府牵头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9.11 社会保障
区政府负责组织建立漳州市长泰区突发事件救助基金,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及个人进行捐助,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互助互济和应急救援款物捐赠等活动。
9.12 区域合作保障
按照省政府关于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的工作要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县(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9.13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3.1 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由社会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展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危机意识。
企事业单位与所在地乡镇(场、区、办事处)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9.13.2 培训
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制度,每年对负有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或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9.13.3 演练
根据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每2年组织1次模拟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使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明确各自岗位与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之间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演练方案应在区应急局备案。
应急演练实施过程见图9-1。

图9-1 应急演练实施过程
9.14 监督检查
区安办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安委会每3年对预案修订1次。因以下原因出现不符合项,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预案演练或事故应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项。
(5)其他原因。
各应急机构组成人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履行职责。
10.2 奖励与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区安委会或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制订,由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