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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长泰区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激励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漳泰政办规〔2024〕4号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长泰区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激励措施(修订)》已经2024年8月21日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长泰区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激励措施(修订)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决定修订《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长泰区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激励措施的通知》(漳泰政办规〔2023〕2号)文件部分条款,修订后全文如下:

一、促消费

(一)鼓励培育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业企业。一是对新增纳统或限下转限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分时段给予不同奖励:(1)当年度8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奖励15万元;(2)当年度9月—11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奖励11万元;(3)年度新增或限下转限上的,奖励8万元。二是对新增纳统或限下转限上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分时段给予不同奖励:(1)当年度8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奖励7万元;(2)当年度9月—11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奖励5万元;(3)年度新增或限下转限上的,奖励4万元。三是上述奖励按市级补助金额和区级补助金额分两年兑现,期间企业若出现注销、退库等情况,则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牵头单位:区贸促会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二)鼓励培育新增新上规上服务业企业。对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奖励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12万元,第二年兑现3万元;对新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6万元,第二年兑现4万元。奖励期内企业若出现注销、退库等情况,则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三)打造提升消费载体。鼓励各地打造“一县一商圈”、市级夜间经济示范区等消费载体。对于经评定为市级核心、区域示范商圈的,且评定分数排名居参评单位前40%的,实施以奖代补,分别给予管理机构或属地乡镇(场、区、办事处)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创建市级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对于经评定为漳州市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街区)的,且评定分数排名居参评单位前40%的,实施以奖代补,给予示范区管理机构或属地乡镇(场、区、办事处)2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贸促会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四)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鼓励开展农特产品、家具、家装、数码产品、住宿、餐饮等重点商品促销,举办美食嘉年华、老字号嘉年华、餐饮品鉴、夜间购物节等线上线下促消费活动,对组织商户20家以上(其中纳统贸易业企业不少于5家),连续举办活动不少于3天,参与促销的纳统企业活动当月销售额 (营业额)合计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主办方不超过40%的经费补助,每场活动最高补助10万元。对配合省、市、区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组织商户10家以上参与展示展销的协办单位,经区贸促会备案,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每场活动最高补助3万元。

牵头单位:区贸促会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五)鼓励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等统一管理单位促进纳统工作。鼓励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商贸物流园区等统一管理单位实行统一收银、统一核算,对以贸易业纳统的统一管理单位, 在新增新上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不高于企业为实行统一结算进行电子平台及硬件改造的投资金额,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城市综合体、综合商场、商贸物流园区等统一管理单位共同推进纳统工作,其经营管理的场所每新增1家月度限上贸易业企业,奖励统一管理单位2万元;每新增1家年度限上贸易业企业,奖励统一管理单位1万元。

牵头单位:区贸促会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二、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的部分,除特别说明外,根据“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依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年初预算有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的均从相应专项资金中支出;年初预算未安排专项资金的,跨年度统筹解决。若企业在获得奖励两年内出现注销、退库等情况,则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长泰区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激励措施的通知》(漳泰政办规〔2023〕2号)同时废止。

(三)本文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漳州市长泰区委员会组织负责解释〔第一点第(二)条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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