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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区级配套资金补助政策

  

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区级配套资金补助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2019-2022年,福建省开展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要求省市区三级配套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的建设,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助依据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振兴组〔2019〕3号)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4号)

 

二、补助对象

 

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

 

三、补助内容

 

重点用于支持产业振兴、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公共服务短板等。

 

四、补助标准

 

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按照省市标准下达至我区,我区筹措相应的区级配套资金,由区按照《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分配使用。

 

五、申报程序

 

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由区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督促实施、项目变更等工作。

 

六、申报时间

 

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工作申报时间:每年9-12月。

咨询电话:0596-6327900

监督电话:0596-3955657(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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