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区级配套资金补助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2024-2028年,福建省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要求省市区三级配套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的建设,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助依据
《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 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
《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
《关于做好2024-2028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筹措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漳财农〔2024〕18号)
二、补助对象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
三、补助内容
用于支持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在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等方面项目建设。
四、补助标准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按照省市标准下达至我区,我区筹措相应的区级配套资金,由区按照《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分配使用。
五、申报程序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由区级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批、督促实施、项目变更、项目验收等工作。
六、申报时间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申报时间:每年9-12月。
咨询电话:0596-6327900
监督电话:0596-3955657(纪检监察组)
漳州市长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