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4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 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6〕25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科教〔2026〕9号)
二、补助对象
从事种植、养殖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
三、补助内容
建设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3个。
1.被确定为试验示范场所的经营主体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直接联系种植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及小农户等不少于10个。要推广4项以上农业主推技术,组织开展4次以上观摩培训活动,做好技术材料、培训班、现场观摩等图文资料收集归档。
2.要按照《2026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建设达标后,按照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补助,用于购买新机具、种子(苗)、农(兽)药、肥料和饲料等,以及开展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展示观摩和示范培训等补助。
3.试验示范场所要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镉低积累水稻新品种和技术、秸秆综合利用、全生物降解地膜等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
四、补助标准
每个场所补助8万元。
五、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乡镇(街道、街道、场、区、办事处)提出申报,经乡镇(街道、场、区、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乡镇(街道、场、区、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开展现场勘察,根据申报、勘察情况和资金安排,对申报的主体进行联合审定,最终研究确定。示范场所不分配名额。申报的经营主体具有以下条件的可加分,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加分靠前的优先:
1.承接区级以上乡村振兴现场会等各种活动(现场点),或代表长泰参加农博会等展销活动,加10分;
2.经营主体成员参加并完成农业农村部“头雁”培育的,加15分;
3.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的,且正常录入生产记录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加5分;承担部、省、市、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任务的,加10分;
4.示范场所与1家市级及以上农业科研院校(所)有效结合,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的,加10分;
5.经营主体成员代表长泰参加电商主播大赛(乡村振兴赛道)、农产品经纪人技能竞赛等竞赛活动的,加5分;个人获得奖项的,再加10分;
对研究确定的示范场所在长泰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2026年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
6.示范场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试验示范场所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应在市场监管局正式注册;
(2)示范场所土地剩余承包合同期在5年以上;种植业场所规模连片30亩以上,畜禽养殖业场所应取得环评、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水产养殖业场所规模30亩以上。
(3)申报示范场所的主体当年度没有承担其他财政补助项目;之前已经被确定为本项目试验示范场所的不得再重复申报。
六、申报时间
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申请材料在9月15日前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科教与信息化站,逾期不予受理。示范场所申报材料:申报表(见附件),营业执照、土地承包合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类加分项证明材料等,一式2份,装订成册。
咨询电话:0596-6327915
监督电话:0596-6327900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漳州市长泰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