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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长泰区水利局关于成立法制审核机构的通知

漳泰水利〔2024〕33号

局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9〕78号)、《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泰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20〕6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行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我区水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现成立漳州市长泰区水利局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附:漳州市长泰区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机构挂靠在局人秘股,下设法制审核科。林源聪为负责法制工作的分管领导,审核成员由王炳泉、戴碧龙组成。

 

    附件:漳州市长泰区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漳州市长泰区水利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

 

漳州市长泰区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执法类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审核内容
1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认定的事实、证据;(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四)执法程序;(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行政许可(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3行政强制(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一)决定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三)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道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说明:凡列入本清单的工作,作出相关决定决策前,应先经本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办部门意见与法制审查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分管该项业务的分管局领导或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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