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泰政地〔202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长泰区2025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6〕66号)文件精神,我区决定使用国有土地8.9505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6〕66号
(三)批准时间:2026年2月13日
二、批准使用土地用途、被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2025-12-01地块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总面积1.6156公顷,核定使用福建省长泰区古农农场共同作业区国有土地1.6156公顷,其中:旱地0.6847公顷、园地0.0226公顷、林地0.7897公顷、其他农用地0.1186公顷。
2025-12-02地块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总面积0.6667公顷,核定使用福建省长泰区古农农场山后作业区国有土地0.6667公顷,其中:水田0.1816公顷、园地0.1006公顷、林地0.3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
2025-12-03地块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总面积6.6682公顷,核定使用福建省长泰区古农农场农科站国有土地5.3323公顷,其中:水田1.2935公顷、园地2.7089公顷、林地0.0185公顷、其他农用地1.3114公顷。核定使用福建省长泰区古农农场山后作业区国有土地1.3359公顷,其中:园地0.0184公顷、林地1.1905公顷、其他农用地0.127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实施使用土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漳州市长泰区古农农场共同作业区、山后作业区、农科站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5.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建设用地1.0,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0.6,未利用地0.35。漳州市长泰区古农农场共同作业区、山后作业区、农科站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9万元/公顷,青苗补偿标准:6万元/公顷。
2025-12-01、2025-12-02、2025-12-03地块土地使用实施单位为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本公告期自2026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17日,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使用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用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使用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不服省政府土地使用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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