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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2028年度漳州市长泰区竞技体育及气排球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漳泰政综规〔2025〕8号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2025—2028年度漳州市长泰区竞技体育及气排球比赛奖励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0日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2028年度漳州市长泰区竞技体育及气排球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2027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综规〔2024〕4号)精神,结合我区竞技体育及气排球比赛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代表漳州市长泰区、漳州市、福建省、国家参加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省运会和市运会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保障人员。

第三条  运动员在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获奖,奖励标准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2027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综规〔2024〕4号)执行。

第四条  运动员在市运会获1—8名,奖励标准分别为:0.4万元、0.24万元、0.16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0.02万元。

第五条  运动员在重大的国家级、省级气排球赛事获奖,奖励标准为:

(一)全运会气排球比赛获1—8名,奖励标准分别为:2.8万元、1.5万元、1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

(二)全国气排球比赛获1—3名,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0.6万元、0.3万元;

(三)全国气排球分区比赛、全省气排球比赛获1—3名,奖励标准分别为:0.4万元、0.24万元、0.16万元。

第六条  残疾人运动会参照相应级别赛事标准奖励。

第七条  团体项目运动员奖励标准参照个人项目奖励。

第八条  市运会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100%奖励。

第九条  市运会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单个项目教练员按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100%奖励;

(二)集体项目主教练员按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300%奖励,助理教练员按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100%奖励;

(三)团体项目主教练员按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200%奖励,助理教练员按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奖励。

第十条  组织代表团、代表队参加省运会、市运会做出贡献的保障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获奖总额的1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代表团制定实施。

第十一条  奖励由奖励对象凭获奖证书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提出申请,经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长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25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发生的奖励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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