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7日,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长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漳泰政综规〔2025〕6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我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具体措施。
三、政策要点
全文涉及四个方面共提出10项措施。
(一)污水处理费收缴对象
1.漳州市长泰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2.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若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同时满足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计量方式
3.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①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4.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长泰生态环境局和水利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5.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6.居民污水处理费为每吨0.8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每吨1.2元(若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污水处理费监督管理
7.缴纳义务人应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8.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9.污水处理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代征手续费按污水处理费的1%支付。
10.凡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滞留、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四、实施期限
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至2030年11月16日。
解读机构:漳州市长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洪瑞松
联系电话:833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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