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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等级标准的通知

漳泰政综规〔2024〕9号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漳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闽政文202148)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等级标准进行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市区的征收范围

武安镇辖区范围(官山工业区除外)。

(二)建制镇的征收范围

全区各镇的征收范围为该镇的辖区范围(市区及工矿区范围除外)。

(三)工矿区的征收范围

1.长泰经济开发区(含兴泰工业园区、银塘工业园区、官山工业园区、港园工业园区)。

2.古农农场。

二、城镇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一)市区税额等级标准

市区

土地等级

具体范围

单位税额

(元/平方米)

一等

20

二等

15

三等

武安镇

10

四等

5

五等

3

 

(二)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等级标准

建制镇、工矿区 土地等级

具体范围

单位税额

(元/平方米)

一等

1.长泰经济开发区(含兴泰工业园区、银塘工业园区、官山工业园区、港园工业园区);2.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园区、梁岗作区、大埔作区、白石作区、石古作区除外)

5

二等

1.岩溪镇;2.陈巷镇(港园工业园区除外);3.马洋溪生态旅游区;4.古农农场(一等区未列举范围,含梁岗作区、大埔作区、白石作区、石古作区)

4

三等

枋洋镇(含林墩)

3

四等

2

五等

1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定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泰政综〔2013〕65号)同时废止。

四、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比照执行。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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