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长泰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泰政综规〔2024〕7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工业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效率和工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工业项目招商、土地供应和批后监管,推动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漳州市长泰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政策依据
本措施主要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23〕50号)制定。
三、政策要点
《措施》共涉及四大部分,包括严把项目准入条件、严格项目建设进度、规范项目地价标准、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四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为严把项目准入条件。本条款明确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须契合我区三大主导产业链发展方向,并同时满足投资强度、产出要求、建筑容量等要求。在投资强度方面,要求不低于350万元/亩。在产出要求方面,项目投产后8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取5个完整会计年度缴纳的地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每年土地产出率不低于600万元/亩。在存量盘活方面,规定通过司法程序盘活的闲置低效厂房、土地,新项目必须通过区工业项目落地会审领导小组会审,避免二次低效,提高土地利用效能。并对破产重组项目、司法拍卖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厂房)的工业项目、通过其他方式盘活的存量闲置土地(厂房)的工业项目,分别约定不同的投产起算年。在分期供地方面,在提出后期供地申请前2年,年均地均税收低于6万元/亩的,原则上不再予以供地。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只能供给原企业的特殊地块,根据情况另行研究。另外,对原先未约定亩均税收要求的项目,根据分期地块供地时间不同,分别约定分期地块的亩均税收。在新出让地块要求方面,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过户的项目,须经属地乡镇、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上报区工业项目落地会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过户变更手续。新供地建成厂房须由项目业主按原签约、原会审通过项目投产投用,确有闲置厂房出租的,按项目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部分为严格项目建设进度。本部分根据用地面积大小约定不同的投产期限:用地面积35亩(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投产;用地面积35亩(含)以上100亩(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30个月内全部投产;用地面积100亩(含)以上200亩(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全部投产;用地面积200亩(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42个月内全部投产。
第三部分为规范项目地价标准。在严格规范用地起拍价格标准方面,对不同时段的签约项目规定不同的出让价格标准。其中,规定了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含),长泰经济开发区(含兴泰工业区、官山工业区、港园工业区)用地红线内的用地价格为不低于25万元/亩,因银塘办事处(银塘工业区)基础设施较为滞后用地红线内的用地价格定为不低于22万元/亩,其他乡镇(区、办事处)为不低于20万元/亩。
在严格规范工业用地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方面,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分类实施:附件1中的重大项目,或上年度在长泰区纳税(实际入库)3000万以上且亩均税收达3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或与原长泰县人民政府签订预约合同的工业项目,耕地指标使用费为水田15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对于其他类型项目,耕地指标使用费为水田25万元/亩、旱地15万元/亩。
第四部分为强化合同履约监管。明确了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和闲置土地(厂房)盘活项目,须签订《漳州市长泰区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未达到《漳州市长泰区规范工业用地协议》要求的,监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四、适用范围和时限
本通知适用于新建工业及工业用地范围线内原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的项目。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照《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泰县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泰政综〔2021〕21号)执行。
解读单位:漳州市长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解读人:翁子琛
联系电话:0596-832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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