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授权,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区政府向区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指导、监督全区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我区重大备选项目。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指导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全区广义地质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
(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指导、协调做好名镇、名村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地图管理。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
(十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区林业局,具体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勘界定标、管控政策。长泰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2.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等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区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区林业局组织开展有关森林、草原、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实施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长泰区清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以森林经营和保护为目的的林业专业调查,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
3.关于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长泰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和长泰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和长泰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财务股):综合协调机关、派驻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效能、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综治平安创建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全区自然资源领域脱贫攻坚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开展相关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自然资源领域综合统计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牵头组织落实福建自然资源决策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监督执行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及提名推荐科学技术奖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及科普推广相关工作。承担部门外事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干部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相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务以及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的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二)法制股(审核审批股):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下放及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监管工作。负责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调查监测股: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土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统一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四)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股: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及考核评价监管。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承担区政府向区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起草工作。指导有关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标准。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的落实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测、调控和监管。负责实施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等政策。组织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协助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承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含土地征收、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事项的报批工作。
(五)生态修复和地灾防治股:负责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和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全区山、水、林、田、湖、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监督临时用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开展县级生态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地质灾害点搬迁工程相关工作。按权限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六)地质矿产管理股:指导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和管理区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以及重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汇总全区地质勘查成果和行业情况。组织实施管理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广义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出让。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政策,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开展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负责调处全区矿产资源重大权属纠纷。负责部门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
三、领导分工
王君承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自然资源局全面工作。主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人事、财务等工作。
杨建忠: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负责绩效考评、精神文明、宣传、创城、统战、平安建设、挂钩村、保密、退管、效能建设、妇联、共青团、儿童等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人事教育、财务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工作。
林建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
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矿山整治、地灾防治、生态修复、安全生产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工作。
姚美松 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行政审核审批、项目建设、工会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工作。
林阿奇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执法监察、两违整治、耕地保护、土地整理、信访、法制建设等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党建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工作。
陈丽贞 党组成员、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
负责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姚美松开展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工作。
黄亚兴 党组成员、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负责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工作。
汤奕龙 党组成员、国土空间规划中心主任
负责用途管制、用途转用、土地收储、调查监测、地籍、测绘管理、地理信息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工作。
四、联系方式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西路126号
电话:0596-8333219
传真:0596-833921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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