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
2024-03-13 16:0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是指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接受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委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向征收部门收取服务费用的单位。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应包含房屋征收(拆迁)业务;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征收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且50%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房屋征收工作经验;法律类、建筑工程类、经济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建筑工程类、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真实准确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四)征收工作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

(五)征收工作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备案材料齐全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予以备案,并发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征收实施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备案前发现的不予备案,备案后发现的撤销备案证书,弄虚作假行为记入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   

第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变更备案,换领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证书同时缴回。

征收实施单位变更主管部门的,应当与原主管部门妥善协商,不得影响已承接房屋征收项目的后续实施。

第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于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延续备案,换领新的备案证书。

第八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与房屋征收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委托合同要求,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二)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以下简称专业技术培训);

(三)接受征收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管理本单位征收工作人员;

(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管理;

(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七)及时填报房屋征收项目相关信息及征收实施过程进展情况。

第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承接的征收项目业务,不得接受单位和个人挂靠承接征收项目业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受理被征收人的咨询、投诉。

第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原则上不跨设区市接受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征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同时在两个以上征收实施单位从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咨询、商谈、协议签订及回迁等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掌握最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第十二条 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征收工作人员,可以担任房屋征收项目负责人: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征收工作经验;

(二)建筑工程类、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且有2年以上征收工作经验;

(三)5年以上征收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征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房屋征收政策法规;

(二)主持制定征收实施方案及现场管理相关制度措施,掌握征收进度,推进和谐征收;

(三)组织调配和管理征收现场工作人员;

(四)及时与征收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各方面关系;

(五)了解征收项目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征收矛盾纠纷隐患,确保征收工作平稳进行;

(六)按要求及时报送征收项目相关信息;

(七)征收部门及所在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行征收项目负责人工作责任制。1个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名征收项目负责人,超过3万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项目,应当适当增配。

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备,不得影响房屋征收项目的后续实施。

第十五条 征收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抽查、投诉举报核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及征收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部门,按照《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年度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信用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记入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向所在地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年度信用评价手册》;

(二)备案证书(副本);

(三)征收工作人员花名册,并附专业技术培训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征收业绩统计表。

第十八条 逾期未申请参加年度信用评价的征收实施单位,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C级评定。

第十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部门责令其改正,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C级评定,相关行为记入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

(一)伪造、涂改、转让备案证书;

(二)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承接的征收项目业务,或接受单位和个人挂靠承接征收项目业务;

(三)拆除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四)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谋取私利;

(五)对征收部门要求其依法处理的投诉,拒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未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

(六)在申请备案、信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征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其调离原岗位,相关行为记入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

(一)接受被征收人财物;

(二)私自涂改或违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对被征收人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四)与被征收人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当利益;

(五)激化征收矛盾,造成不良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

(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其他征收补偿违法行为。

征收实施单位未将有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岗位的,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C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评定为C级的,征收部门责令其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对其单位进行复核,复核评定等级作为其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征收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重要参考因素。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为征收项目存在一定风险的,市、县(区)征收部门应当优先委托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征收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年4月30日,原《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