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解读《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泰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知》
2024-02-05 08:41 来源:漳州市长泰区自然资源局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泰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知》》(漳泰政综规〔2024〕1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要求,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群众利益,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拟调整我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制定依据

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

三、适用范围

漳州市长泰区行政区划内。

四、主要内容

1.长泰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Ⅰ级为4500元/亩,Ⅱ级为4000元/亩,Ⅲ级为3500元/亩;以上补偿标准具体参照《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长泰区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漳泰政综规〔2022〕6号)《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泰政综规〔2023〕10号)。

2.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调整前后补偿标准衔接工作,补偿费用不得低于上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地上附着物面积以附着物实际占地面积为准,青苗面积以实际被征用土地面积为准。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五、明确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漳州市长泰区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黄秋景

联系电话:0596-833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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