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
二、设定依据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漳政办第182号)
三、申请条件
武安镇居民个人依法办理《收养证》,收养弃婴、孤儿的。
四、申报材料
1、《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2、养父母户口本、身份证、 结婚证
3. DNA血样采集
备注:养父母至少一方到场办理;
五、办理流程
受理→标准审查→办结。
六、审批时限
经核准办理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户政部门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法定时限:当场办结;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诉求渠道
0596-8338215(效能督查科)
0596-8329615(区效能办)
十、年检要求
无。
十一、注意事项
上述政策法规、办事服务指南、表格可从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sfrz.fjgat.gov.cn:9080)下载。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6-3977585
地 址: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鹤亭村南坂漳州市公安局长泰分局办证大厅
十三、办公时间
冬令: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十四、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事例
详见窗口示范文本或咨询窗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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