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长泰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的公告(漳泰政地〔2024〕2号)
2024-01-15 11:40 来源: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长泰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3〕850号)文件精神,我区决定使用国有土地1.8458公顷。现将本次用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3〕850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11月30日

二、批准使用土地用途、被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2023-10-01地块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总面积1.8458公顷,使用古农农场东厝作业区国有土地1.291公顷,其中园地1.2296公顷、草地0.0614公顷;使用古农农场农荣作业区国有土地0.5548公顷,其中园地0.554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实施用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福建省国营古农农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5.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建设用地1.0,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0.6,未利用地0.3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9.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

2023—10—01地块用地实施单位为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用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使用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用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用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使用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使用土地决定不服,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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