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3〕70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2月10日
二、批准使用土地用途、被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2022-06-01地块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总面积1.5334公顷,使用古农农场共明作业区0.4416公顷,其中园地0.4416公顷。使用古农农场农荣作业区1.0918公顷,其中园地1.0276公顷、未利用地0.0642公顷。
2022-06-02地块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总面积3.3333公顷,使用古农农场东厝作业区3.3333公顷,其中水田0.3582公顷、园地2.89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773公顷。
2022-06-03地块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总面积0.6648公顷,使用古农农场东厝作业区0.6648公顷,其中水田0.0250公顷、园地0.58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1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实施用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福建省国营古农农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9.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建设用地1.0,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0.6,未利用地0.3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9.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
2022-06-01地块、2022-06-02地块、2022-06-03地块用地实施单位为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用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使用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用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用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使用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不服,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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