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五条。
2. 《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
三、申请条件
无
四、申报材料
1、登记单位提供身份证、工作证明;
2、登记出租房屋提供:身份证、租赁合同;
3、登记自己购买的房屋提供:身份证、房产证。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六、审批时限
经核准办理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诉求渠道
0596-8338215(效能督查科)
0596-8329615(区效能办)
十、年检要求
无。
十一、注意事项
上述政策法规、办事服务指南、表格可从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sfrz.fjgat.gov.cn:9080)下载。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6-3977585
地 址: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鹤亭村南坂漳州市公安局长泰分局办证大厅
十三、办公时间
冬令: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十四、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事例
详见窗口示范文本或咨询窗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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