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水利厅权责清单的通知》(闽委编办〔2019〕366号)以及县水利局“三定”规定,依法明确长泰县水利局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
县水利局权责事项166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69项、行政强制15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监督检查19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公共服务事项6项、其他权责事项42项。依法确定的权责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直属机构等名义行使职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及审批服务事项调整等致权责事项清单发生变动的,县水利局将提出调整权责事项清单的具体要求,按程序报请县委编办研究审核确定后再作调整公布。
未列入权责清单的其他职责,仍按“三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长泰县水利局权责清单
长泰县水利局 中共长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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