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及县城市管理局“三定”规定,依法明确县城市管理局权责事项 项,其中:行政许可17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监督检查9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公共服务12项和其他权责事项32项。依法确定的权责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等名义行使职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及审批服务事项调整等致权责事项清单发生变动的,县城市管理局将提出调整权责事项清单的具体要求,按程序报请县委编办研究审核确定后再作调整公布。
未列入权责清单的其他职责,仍按“三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长泰县城市管理局 中共长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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