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及县发展和改革局“三定”规定,依法明确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事项108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28项、行政监督1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17项、公共服务1项和其他权责事项47项。依法确定的权责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等名义行使职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及审批服务事项调整等致权责事项清单发生变动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将提出调整权责事项清单的具体要求,按程序报请县委编办研究审核确定后再作调整公布。
未列入权责清单的其他职责,仍按“三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长泰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共长泰县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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